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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交易”不需“视同销售”的5类情形

来源:www.czbozhong.cn    发布时间:2020-06-19
根据我国关于增值税的规定,无偿赠送货物、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般情况下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而上述行为的“有偿”,则一般界定为销售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那么,哪些“无偿交易”不需要“视同销售”?本期华税律师为您解读。
一、视同销售的法律规定
 “视同销售”是从台湾增值税借鉴过来的概念。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排除了无偿行为的应税性,即只有属于市场内的交易性经济行为才征收增值税。但是基于反避税和增值税链条完整性的考虑,对“无偿”行为视情况需要进行重新评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