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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营改增后长期挂帐还安全?——资金的视同销售

来源:www.czbozhong.cn    发布时间:2020-05-11
背景
境内某集团母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较多,历史上母公司A存在大量资金垫付或者其他原因形成的长期应收款。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存在为子公司提供贷款,但未从子公司收取利息的情况。故要求A公司进行自查,计算此类长期应收款应从子公司收取的利息,并补缴有关税款。
 
问题
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境内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垫付等形成的内部应收款进行纳税调整?
 
菜花老师说:
1、哪些内部往来可以在税法上被定性为融资安排?
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往来产生的原因众多,并不是所有的内部资金往来都可以定性为关联借款。例如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货款等,如果存续时间较短或虽然存续时间较长但其收付款结算安排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可以认为实质上并不具有融资性质,不应认定为收款方向付款方提供的融资安排。因此,需要对母公司会计账簿中反映的长期应收款进行进一步的区分和判断,这就涉及到有关款项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的确定和证明。
简单说来,税务机关关注的点包括:1)基础交易;2)存续期间;3)企业财务情况和内部沟通。
 
2、定性为融资款项会带来哪些税务后果?
企业所得税-利息确认与扣除?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及税收征管的精神,关联交易,在交易双方均为境内企业且无实际税负差的情况下,由于并不会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应进行调整。因此,在融资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已经计算了利息,理论上不会导致调整。除非存在实际税负差(例如融出资金方适用税率25%,接收方享受15%税率的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决定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则需根据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关联借贷利息。一般情况下,借款利率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贷款利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