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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核定扣除归纳总结

来源:www.czbozhong.cn    发布时间:2020-04-29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注意:扣除率原为13%,2017年7月1日起调整为11%。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要考虑损耗情况
 (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销售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下同。如以高梁生产粮食白酒,扣除率为17%。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安徽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除已确定扣除标准的杀菌乳、灭菌乳以外的其他乳制品,均按照“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使用“成本法”。即仅其他乳制品(杀菌乳、灭菌乳外)使用成本法。
3、参照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理解: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农产品,扣除率为11%,如购进消耗燃料用的木材用于生产销售蚕丝绸。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扣除率为13%,如外购生产酱卤猪肉所需的大料、花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