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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应统一

来源:www.czbozhong.cn    发布时间:2020-04-07
随着营改增的深入推进,有必要适时整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制定适用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的统一标准。
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进行分类管理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内容。当前,为了保证营改增平稳实施,我国对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不同行业增值税纳税人实行了不同的一般纳税人标准。随着营改增的深入推进,有必要适时整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制定适用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的统一标准。

现状
从国际经验来看,对纳税人进行分类以便利税收管理是通行的做法,一般可以依据销售额、雇员数量和注册类型等标准作为划分依据。我国选择了销售额标准。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增值税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办法,即按照明显低于基本税率的征收率和销售额直接相乘来计算应纳税款,不抵扣进项税额,也无需计算销项税额。考虑到当时社会发展状况和税收管理能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定得较高,具体是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税收征管能力不断加强,初步具备了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的条件。同时,过高的标准导致一般纳税人在全部纳税人中所占比重偏低,增值税消除重复征税的作用难以全面发挥。因此,在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之时,将一般纳税人标准降低到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元。
2012年起,我国在上海市部分行业开始了营改增试点,将交通运输业纳入了增值税体系。由于交通运输业准入门槛低、就业灵活,这一行业纳税人数量非常庞大,为了减轻税收征管压力,避免过多的纳税人进入征管范围,交通运输业等营改增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定为年销售额500万元。2016年5月在生活服务业等四个行业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时,仍沿用了年销售额500万元的划分标准。